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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04-10
 

权力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法律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处罚标准

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实施主体

江阴市司法局

承办部门

基层工作科

联系电话

0510-86862138

办理流程

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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