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概况:
江阴市公证处重建于1981年,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定证明机构,依法承办辖区内的各类国内民事、商务、涉外及涉港澳台等公证事务。公证处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公证人员队伍,现有公证员6名,助理公证员2名,辅助人员5名。全处同志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诚信执业、优质高效"的宗旨,积极开拓公证业务,全方位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了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出具的公证文书被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赢得社会广泛好评。先后多次被评为"江苏省群众满意公证处"、"江苏省文明公证处"、"江苏省公证岗位培训先进集体"。
地址:江阴市剪金街8—10号(南街与虹桥南路交叉路口)。
服务热线:0510-81661750
公证的业务范围: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或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