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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5-08-19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费

标 的 额 收 取 比 例

500000元以下 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按200元收取。

500001-5000000元部分 0.2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 0.2%

10000001-20000000元部分 0.15%

20000001-50000000元部分 0.1%

50000001-100000000元部分 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1%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费

标 的 额 收 取 比 例

20000元以下 1%,按比例收费不到50元,按50元收取。

20001-50000元部分 0.8%

50001-100000元部分 0.6%

100001-500000元部分 0.5%

500001-1000000元部分 0.4%

1000001-2000000元部分 0.3%

2000001-3000000元部分 0.2%

3000001-4000000元部分 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 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 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3、其它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 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四) 办理证据保全。

1、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3、 对物的保全:

(1) 不动产每件收费1000元;

(2) 其它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五)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 证明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 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 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二) 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 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七、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按财产价值的2‰收费,最低200元。

八、证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 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二) 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它关系的;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1‰收费,最低200元;

(三) 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 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 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三)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四)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五) 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六) 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0元;书面解答法律咨询的,每件收费30元。

十、依法办理其它公证业务

(一) 涉台公证事务

1、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200元。

2、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物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400元。

3、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500元。

4、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按实计算)。

(二) 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它现场公证

1、 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

2、 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1%收费,最低500元。

(三) 证明拍卖、彩票销(累进制计费)

标 的 额 收 取 比 例

100万元以下 500元至0.8‰

101-500万元 0.5‰

501-1000万元 0.3‰

1001万元以上 0.2‰

(四) 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

(五) 招投标公证(按累进制计费)

标 的 额 收 取 比 例

200万元以下 500元

201-500万元 2‰

501万元以上 1‰

(六) 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收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 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

(八) 证明财产分割

1、 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

2、 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收费500元。

(九) 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十) 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十一) 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十二) 证明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每件收费500元。

(十三) 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四) 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次收费20元。

(十五) 公证书、其它资料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收费。

十一、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

十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十三、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十四、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起公证事由所有事项的总称。

十五、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公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

十六、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收取。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

十七、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消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消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八、对确有经济困难或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减免的,公证机构应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116号)等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十九、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外,公证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公证或与其他部门串通变相强制公证,也不得肢解公证事项重复收费。

二十、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示,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当事人的监督。

二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司法厅过去有关公证服务收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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