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事会全体会议
1、按《江阴市水利农机学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扩大会议形式召开,扩大对象按会议内容决定(扩大对象不参与表决)。
3、理事会会议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4、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议则是集中审议和检查学会工作的重要形式,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要有会议计划、中心议题和必要的材料。
5、理事会议是理事实施检查、监督学会工作权力的体现,也是理事商讨学会工作、提高学会水平的责任、义务的体现,要求每位理事都要准时到会,有特殊情况的必须请假。
6、按学会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主持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
8、理事会会议要开出既严肃、认真,又舒畅、活跃的气氛,以充分体现民主办会的精神。
(二)常务理事会议
1、按《江阴市水利农机学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2、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可行使除决定调整学会主要领导人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外的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要研究决定学会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是办好学会的重要会议,是各位常务理事的光荣职责。开好常务理事会议也是全体会员对常务理事们的殷切期望。
3、按学会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扩大对象按会议需要决定(扩大对象不参与表决)。
5、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主持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
(三)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
1、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是学会工作的基础,主任会议是交流、检查各专委会学术活动和咨询项目执行情况的会议,是促进和保障学会年度计划实施的重要举措。
2、专委会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或参加常务理事扩大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