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要求向本会会员收缴会费。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会员和学会关系的重要象征,更是会员对学会工作作出支持的一种体现。为做好学会会员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遵照《江阴市水利农机学会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凡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均应交纳会费。根据现阶段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暂不收缴个人会员会费。
(二)团体会费收缴的标准原则上根据所在单位会员的人数确定,并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受社会团体登记部门、财政部门、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四)团体会费由学会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手续。每年一季度开始收缴本年度会费,上半年完成。
(五)会费收取统一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六)收缴的会费专户储存并纳入学会财务管理。收、支情况受本会理事会和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检查。
(七)会费主要用于学会的日常工作、开展学术研讨、论文评选等活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八)严格执行学会会费收缴制度。对于无故不履行按规定缴纳会费义务的团体会员单位,学会应在该单位及其会员、科技人员享受学会优先服务上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