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19号)要求,做好2013年江阴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年检内容为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二、2013年年检工作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年检数据报送手续,提倡‘谁审计、谁报送’的年检方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负责审计企业年检数据及时上报我支局审核,我局将依据相关指标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于数据异常的企业将在系统中予以退回,并备注退回原因。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关注年检数据审核结果,对于退回数据根据退回原因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通过直投系统由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可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纸质材料,但应留存相关材料3年以上备查。
三、2013年年检信息包括2012年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经审核的2012年度外方权益确认表、2012年度审计报告及其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中,外方权益确认表(见附件1)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其他财务报表由企业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
四、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性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参检。投资性企业在境内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按以下两种方式参检:
(一)仅由投资性企业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代为集中参检。鼓励投资性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申报2013年年检信息。未纳入投资性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畴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将经审核的2012年度外方权益确认表、2012年度审计报告及其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提交给投资性企业,由投资性企业转报所在地外汇局。投资性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于年检结束后以汇总报表(即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分项加总表)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以下简称资本司)。
(二)由投资性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参检。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年检数据上报质量。2013年,总局完善了年检数据中《外方权益确认表》的填报说明,各事务所要进一步认真学习,确保数据准确性。2012年年检中曾经频繁出现部分事务所将报表货币单位混淆、将人民币金额报送为美元金额,将报表“期初数”和“期末数”顺序颠倒等错误,希望各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加强责任感,认真学习数据填报规则,努力减少填报差错。
六、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检中要注意对参检企业外汇经营合规性的审核,如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我支局反馈。
七、2013年,我局将进一步重视对辖内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数据审核质量的评估工作,对于存在严重审核失误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外汇年检联系人:吕征,联系电话:86821283
特此通知。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2013年度).doc
2、首次运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用户设置指南(2013年度).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阴市支局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