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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审批
发布时间:2013-09-11
 

一、办事程序:
    受理-网上审批---发证

二、申请条件

    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设定依据

1、【规章】《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2、【法律】《海关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四、申报材料
    1、详细陈述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窗口领取)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复印件)
    6、《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申请表》(窗口领取)以及《内销明细》(盖公章)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江阴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务局窗口(江阴市长江路201号)。联系电话:86415077;86415078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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