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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发布时间:2016-03-25
 

江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江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阴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

 

2015210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13105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江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澄政发〔201386号)要求,我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普查机构、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全市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已经完成,并通过无锡、省和国家验收。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将江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7641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9907个,增长56.0%;产业活动单位30267个,增加11550个,增长61.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60695个。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2504个,占45.2%;批发和零售业7918个,占28.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443个,占5.2%。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0572个,占50.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322个,占26.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39个,占7.3%(详见表1-2)。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5377个,比2008年末增加9035个,增长55.3%。其中,内资企业占97.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3%,外商投资企业占1.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私营企业占88.5%(详见表1-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61196人,比2008年末增加124416人,增长14.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31732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674072人,占70.1%;批发和零售业64390人,占6.7%;建筑业58058人,占6.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05469人,占45.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0893人,占17.6%;住宿和餐饮业28549人,占12.3%(详见表1-4)。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1195.61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60.8%,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39.2%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455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233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8.6%;批发业7043个,占27.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9个,占5.0%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45497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40265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8.2%;批发业39049人,占4.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627人,占2.3%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732.5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2.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882.5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27.78亿元,占11.9%;批发业857.99亿元,占7.7%(详见表1-5)。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5]表中数据不包括军工企业数据。

6]表中第三产业数据中不包含金融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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