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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配合做好江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澄经普办〔2018〕11号)

发布时间: 2018-09-12

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1827号)及《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澄政发〔201869号)精神,2018年我市将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江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了确保普查登记的全面准确,江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普查工作的进度安排,面向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以下工作:

1.单位清查。201891日至1015日,组织经济普查人员利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以下简称PAD)对所辖普查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军队系统单位除外)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入户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

2.普查登记。201913月,组织江阴市一套表单位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组织经济普查人员利用PAD或普查表对所辖普查区域内江阴市非一套表单位、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填报普查表;组织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对普查登记的数据信息同步进行审核、检查。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请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工作,按照要求配合经济普查人员的入户清查、普查登记及对填报数据信息的核实工作。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保守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普查数据。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普查对象,有关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江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        

                                                   20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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