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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4     点击数:
 

各市金融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金融办;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经与省工商局会商,现就建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市场退出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小贷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小贷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且情节严重导致恶劣影响的,省金融办可终止其经营资格。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采取非法手段回收贷款或处置反担保资产;

(三)存在虚假注资、抽逃资本行为;

(四)不使用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或账外经营,账实不符;

(五)未经批准或备案超范围经营;

(六)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公司名称等;

(七)拒绝监管机构的各类检查,拒绝执行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

(八)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现场检查当日前连续3个月不良贷款率(五级分类)超过50%(含50%),且公司无能力或不愿意充实资本金;

(九)其他重大违规经营情况,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自愿终止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所在地金融办指导下,自行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经省市县(市、区)金融办核查,小贷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金融办下发终止小额贷款经营资格通知书。

(二)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应于20个工作日内,监督被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完成以下事项:

1. 主动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变更公司名称、营业范围。其中,公司名称中不得出现“小额贷款”字样,营业范围中不得包含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将原小贷公司印章、空白合同、重要票据、内网网卡等上交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办。

3. 不得使用全省统一的“江苏农贷”、“江苏科贷”标识及相关商誉,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示、名称的清理、更名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公告,并向辖内小贷公司做好政策解释和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进行。

(四)取得金融代理许可证的,所在市金融办应及时抄报当地金融监管部门。

(五)被终止小额贷款经营资格后,仍以原小贷公司名义放贷的,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工商

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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