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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信须知 | 
               
              
              |      “市长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投诉意见、建议或要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涉及本市改革 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与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相关的问题, 均可通过“市长信箱”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  
               
              
               一、 通过“市长信箱”反映情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写信人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 他人。  2.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3.反映内容客观、真实;  4.意见和建议有独创性或可操作性;  5. 写信人原则上应留下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电子信箱,以便了解情况,及时回信答复。  |  
               
              
                二、以下信件将不予受理:  1.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4.公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恶意攻击他人的;  5.所反映内容为广告、宣传类的; 6.所反映问题非本市管辖范围的;  7.所反映问题已进入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事项的;  8.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范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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