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档案的利用
发布时间:2008-01-09
 
家庭档案的利用
 
1、 家庭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家庭档案,用后归放原处,防止丢失。
2、 涉及个人隐私的家庭档案要经本人同意方可利用,保密、珍贵的家庭档案应严格限制利用。
3、 家庭档案所有者可以自愿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其家庭档案。家庭档案捐赠档案馆后,家庭档案所有者对其家庭档案离有俦利用权,并可对其家庭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4、 家庭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自家的家庭档案,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家庭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家庭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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