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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水利农机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6-30
 

 

第一章   

 

第一条  江阴市水利农机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水利农机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水利农机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水利农机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江阴市水利农机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江阴市水利农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利农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农机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江阴市水利农机的科学技术水平,加速实现水利上农机现代化,为江阴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科教兴国战略,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依照本会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并接受江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活动分别受上级水利学会和农机学会的指导。本会挂靠在江阴市水利农机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江阴市环城北路109号。

 

第二章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行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

第七条  开展科技培训、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评选和向上级协会、学会推荐优秀论文及科普作品。

第八条  开展决策论证,提供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

第九条  经常向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水利农机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地为水利农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民间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努力创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丰富科技人员的业余生活。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凡拥护党的领导,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执行本会决议,从事水利农机事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从事水利农机科技工作,并获得初级职称及其以上者;

二、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农机工作满一年以上者;

三、长期在水利农机工作岗位上从事技术工作,热爱水利农机事业,获得江阴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突出成绩的技术骨干、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四、热爱水利农机事业、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

五、在江阴的江苏省和无锡市水利、农机学会会员。

第十四条  凡要求加入本会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科协备案,由市科协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编辑印发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宣传本会宗旨,推荐新会员;

五、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因政治、经济等原因被开除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藉自然取消;会员调离工作岗位后不具备入会条件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退会手续。除担任学会理事会理事及其以上职务和省、无锡市水利、农机学会会员外,会员退休满五年者,不再保留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一)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本会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开展正常活动,组织年会和学术性会议;

(八)表彰先进分支机构和学会积极分子,评选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并积极向上级学会推荐;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事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更好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为本会内设的非法人组织,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理事会或常务更好事会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编制本专业年度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专业科技咨询项目、金桥工程或厂会协作项目的计划和实施。

(三)掌握本专业范围内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并组织培训和编写科技资料;

(四)组织会员撰写科技论文、科普作品;

(五)承办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关心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其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科技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和单位团体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两名兼职会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捐赠、资助的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下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阴市水利农机局、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98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江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98学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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